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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被判賠1200萬 使用他人“米家”標識構成侵權
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使用“米家”商標,構成侵權。
2012年,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安公司)注冊了“MIKA米家”商標,運用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后聯安公司發現,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了“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被推上被告席的,還有京東電子商務等電子銷售平臺以及銷售方。
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MIKA米家”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在判決中,杭州中院還特別梳理了一個時間關系: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
在精準計算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后,杭州中院確定,小米通訊公司應承擔1200萬元的賠償金額,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銷量占總銷量的比例,承擔相應部分的連帶責任,即對其中680萬余元承擔連帶責任。小米通訊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還需要對聯安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萬余元承擔連帶責任。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責任;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和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作為侵權商品銷售方,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因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