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淘寶等網購平臺來說,新消法的施行,預示著電商平臺很多監管空白的政策紅利逐漸消失,電商平臺要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而這必然會帶來平臺規則完善和更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淘寶上能沒假貨?”這話說出來,估計連馬云自己都不信。
日前,工商總局發布2014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這項由“工商總局網監司委托中國消費者協會”于“2014年8月到10月”開展的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活動結果顯示,納入監測范圍的網購平臺,正品率達到58.7%,非正品率為41.3%。
這本來是一次很普通的或常規的網購監測活動。但是,僅僅因為監測結果顯示,淘寶以“37.25%”正品率在所有電商平臺中排名“墊底”,似乎激怒了淘寶。
淘寶先是以“店小二”名義在微博貼出“大字報”,一通“冷嘲熱諷”質疑抽樣數量、監測數據和監管程序,并指名道姓喊話工商總局劉紅亮司長別吹“黑哨”。隨后,又正式發布聲明要向工商總局“投訴劉紅亮司長”。
本是監管部門一次常規的定向監測,卻因為淘寶的“出格表演”,瞬間演變成了“首富單挑司長”的“鬧劇”。
那么,到底是什么讓淘寶“暴跳如雷”?淘寶又為何指名道姓近乎“人身攻擊”工商總局的有關領導呢?這可能與2014年以來政府職能部門不斷強化網購市場監管有關。
首先,要從新修訂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說起。2014年3月15日,全國人大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明確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賣家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網購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而所謂“網購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顯然,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購平臺需要承擔的責任或義務是非常明確。但是這種明確規定是與此前沒有規定形成較大反差的。
對于淘寶等網購平臺來說,新消法的施行,預示著電商平臺很多監管空白的政策紅利逐漸消失,電商平臺要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而這必然會帶來平臺規則完善和更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尤其是,賣家侵權網購平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讓淘寶等電商平臺深感“不適應”或“不舒適”。套用老話,就是“光腳慣了,穿多好的鞋都不適應”。
其次,工商總局網購平臺監管力度不斷強化。與新消法同日起生效施行的,還有工商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個人賣家應“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此條規定預示著“個人賣家要逐步完成工商登記”。而這恰恰是淘寶多年來抵觸甚至攻擊的管理模式。在淘寶看來,工商登記不適應網商現狀,淘寶平臺現有注冊規則已經能滿足行業管理需求。
此外,《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還專設一節、共十三條來規范類似淘寶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根據這些規定,淘寶等平臺應當承擔“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
而這些規定,在淘寶看來,似乎都是讓其“削足適履”。因為淘寶堅信,它們更懂電子商務,更懂賣家,也就更懂市場監管。
除去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外,工商總局制定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部門規章也已發布,將于201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共計3387字、二十二條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對包括網購平臺在內的各種可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罰則。
此外,針對淘寶等電商平臺連續多年的雙十一、雙十二、六一八等大型網購促銷活動,鑒于消費者投訴集中,工商總局也起草了專門的部門規章《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納入監管。
全文2500字、共計三十條的《暫行規定》分為五個章節。從消費者保護角度來看,備受詬病的電商平臺自行規定網絡預售商品不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訂金不退”等明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得以糾正。《暫行規定》明確“網絡預售商品”同樣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促銷贈品全面享受三包服務。
而從賣家保護角度,每逢促銷迫使平臺上的入駐賣家“選邊站對”的“壟斷式”做法也得到規范。《暫行規定》指出平臺不能要求商家不得參與“線下促銷”、不得參與其他平臺促銷。
上述規定對天貓、淘寶等阿里系電商平臺均適用。
簡而言之,工商總局不斷加強的網購監管,讓“任性慣了”的淘寶非常不“爽”。于是,適逢工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之際,趕在今年315之前,淘寶抓住監測數據中的所謂“不公之處”,率先發難監管部門,試圖轉移視線,博取民眾同情。但是,“平臺喊話監管部門”或“首富單挑司長”,民眾或消費者就一定會站在平臺或首富一邊嗎?
那么,回到文章開頭的那個問題:“淘寶上能沒假貨?”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對于打擊假貨,淘寶發難工商總局的根源在于:淘寶希望工商總局按照淘寶的建議打假,工商總局希望淘寶按照監管要求配合打假。而兩者一時半會沒能達成一致。于是,淘寶就撕破臉,上演了這出“鬧劇”。
如今,淘寶公開聲明要向工商總局“投訴劉紅亮司長”。如果手中有料,其實,淘寶更應該考慮向中紀委“舉報劉紅亮司長”濫用職權。萬一真的扳倒了呢?如果能成功扳倒,或許高通、微軟等深受國內反壟斷執法困擾的外資企業,也可以好好學下“淘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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