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有關部門調整網間結算,最主要是為什么原因?
答:毫無疑問,打掉中移動的利潤,讓三大運營商的實力趨于均衡。
如果從新增業務來看,當前,三大運營商的競爭格局已經趨于平衡,如在2013年前7個月,聯通占據了中國新增用戶的44.2%,電信占25.5%,中移動只占30.3,而在運營收入指標上,2012年全年中移動只增長了6.1%,聯通增加了13.2%,電信增加了12.7%。
但從三大運營商的利潤總和來看,中移動一家就占據了85%,而在移動用戶數上,中移動擁有7.2億,聯通擁有2.4億,電信則擁有1.5億。所以從整體來看,通信運營行業的市場份額和利潤依然較為集中。
2、為什么一定要打低中移動的利潤?
答:一直以來,三大運營商都是國資委管理,并進行業績和利潤考核,同時它們也是上市公司,這迫使三大運營商不得不陷入激烈競爭,以維持自身業績增長,但在另一方面,工信部是通信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它希望運營商更多地承擔行業普遍服務、國家產業戰略等社會職能。
在這兩方面的影響下,三大運營商的定位長期處于模糊狀態,外界既希望運營商賺錢,做大做強持續發展盈利,又希望運營商不斷降低利潤率,“因為都是民脂民膏”。
有意思的是,過去多年來,中移動曾每年都平靜地保持數十億的網間結算“輸出”。或許,這可以被視為一個被有意維持的,中移動通過網間結算向聯通、中電信“暗中輸血”的平衡,但在2008年以來,這個平衡卻被打破了。這或許是催生了新一輪的網間結算政策調整可能出臺的重要原因。
3、為什么有可能采用調整網間結算方式來實現這一目的?
答:從我個人的理解來看,在既有的監管手段中,這個方式最“有效”也最“方便”。
從根基上來看,電信業本身就是一個天然壟斷行業,無線頻譜資源、牌照、固定網絡、基站站址、網間結算標準等生產要素,直接而且大幅影響著運營商的規模、業績與利潤率。
另比如,在2008年以前,由于固定電話撥打移動電話的網間結算資費只有0.1元/分鐘,所以中移動每年的話音業務結算都是凈支出超過70億人民幣,但從2009年開始,由于3G發牌后,工信部為了扶持自主3G標準TD-SCDMA,所以TD-SCDMA用戶撥打其他電話的結算費用只有1.2分/分。
所以,隨著中移動3G用戶增多,近幾年中移動的網間結算支出開始減少,并于2013年由負轉正,變為凈收入(這也是前文所說的平衡被打破,“輸血”不再持續);而如果重新調整網間結算,將移動電話的結算資費由雙向6分/分鐘,下調至每分鐘有2-3分錢的費率差,甚至進一步取消TD-SCDMA的結算優惠,則聯通和中電信的話音網間結算將重新從中移動身上切下“蛋糕”,否則就只能被中移動切。
一進一出,相差千里。對此,一位朋友有一句經典總結:中移動3G業務的高速發展,成為了監管政策調整的最大動力。
4、我為什么反對這個調整辦法?
答:如同前文所言,通信業是生產要素影響下的天然壟斷,所以中國過去幾十年的電信市場化改革,絕大多數都是在調整生產要素上著手:業務分拆、不對等網間結算、牌照準入限制等等,此外,也有一些更行政化的干預手段,比如運營商高管輪換、利潤劃撥等等。
在中國通信行業發展早期,政企不分,市場主體單一的情況下,這些手段確實取得了明顯成效,行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升,通信價格資費不斷下降。
但現在,這些手段,對市場化的促進作用越來越小,累積的負作用卻日益凸顯。
這是因為,在一家企業強勢情況下,從生產要素環節其進行不對稱限制,這導致了各家企業在不公平的基礎條件下進行競爭,只能采取相對極端的競爭手段,自然不可能促成一個真正市場化的行業生態,最終只能導致行業“越扶越弱”。從既有的歷史來看,過去采取的非對稱管制,都取得了較為有效的短期效果,但也都產生了極為復雜的后遺癥。
比如互聯網間結算,為了補貼聯通和中電信的寬帶發展,多年來一直是其他運營商向聯通、中電信付費的單向結算,所以即使是雙方協商,但多年來一直問題不斷,而且中國的寬帶速率增長與資費下降速度也都明顯低于其他通信業務。
比如前文提及的TD-SCDMA扶持政策,促進了TD-SCDMA的快速發展,但卻打破了行業平衡,結果帶來新的監管難題。
5、如果再次調整,降低中移動的網間結算資費,打壓其利潤,將帶來什么后果呢?
第一,中移動的話音網間結算將重新變成凈支出,而且可能遠高于以前的數字。
第二,由于OTT業務對短信業務的替代,本來在網間結算中份額很小,無足輕重的短信結算將進一步邊緣化。
第三,由于移動互聯網的快速興起,中移動近年來的互聯網間結算支出一直在快速增加,已從2006年的4億增加到2013年的25億左右,這一趨勢還將持續甚至進一步強化。
綜合以上三方面因素,中移動的網間結算支出將由過去數年來的逐漸收支平衡,變為每年100-200億級別(并逐年遞增)的凈支出。
如果從運營商實力與利潤調節的角度來看,這確實有效。
但它又會帶來一系列的,真正市場化的問題:
第一、會間接拉高部分運營商的成本,影響其通信資費合理下調。
第二、可能催生大量非市場化的競爭手段,如以回撥等方式更改主叫等,影響通信質量,并加大民資進入通信的市場后的混亂程度與管理難度。
第三、“劫富濟貧”手段的濫用,將導致運營商的消極發展,弱者坐等政策紅利,強者無心創新發展業績(做得越好,被切割蛋糕、被捆綁手腳越多,不如不做),最終降低了在國際競爭層面,以及為國家、行業和用戶服務的能力與實力。
第四、如果調整手段過激,可以會導致更大的矛盾激化,導致更復雜的局面出現。
6、我更贊同怎樣的方式?
第一、減少以生產要素的不對稱管理實現的“人為平衡”。
第二、進一步鼓勵民資進入,以更開放的生態推進更真正的市場化競爭。
第三、運營商的利潤不均衡,可以考慮以其它方式來平衡,比如由優勢運營商承擔更多的非盈利性質的普遍服務義務,提升整個社會的通信服務質量。
第四、對運營商的考核明確化,如果明確以盈利為目標,則消減其社會職能;如果以社會服務為目標,則降低甚至取消業績及利潤考核目標。